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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护劳动者不止于终结“末位淘汰”


  最高人民法院11月30日公布的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(民事部分)纪要》明确,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“末位淘汰”或“竞争上岗”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,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。

  作为一项以绩效考核排名为基础的人事管理制度,末位淘汰制从其诞生伊始,就充满了争议。一方面,用人单位认为末位淘汰制有监督激励作用,可以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;另一方面,末位淘汰制成了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,职工的个人权益疑似因此受到侵害。那么,末位淘汰制到底属不属于违法呢?对于这一问题,此前答案并不明确,各方各持己见,无法达成一致,形成一种“各有各的理”的僵持局面。   

  此前,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“淘汰”职工,其举动虽然没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,但职工若想维权同样缺少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持。这时候,用人单位面对争议可以百般狡辩,维权职工一时也难以充分反驳,甚至包括法院、劳动仲裁机构等,在遇到类似案例时,都可能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而陷入为难之中。

  表面上,双方有权各说各的理,但实际上,用人单位总是更强势的一方。所以,为了扭转劳资双方权利地位的不对等,必须有人站出来为职工权益鼓与呼,更要有法律法规出台作为职工维权的强大靠山。对此,最高法发布纪要,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解除合同违法,可以说明确为末位淘汰制定了性,彻底平息了关于末位淘汰制是否违法的争议,如同为职工维权注入了一针强心剂。

  这样一来,用人单位行为明确违法必定无力辩驳,维权职工则有了依法维权的方向和底气,法院及劳动仲裁部门更是从此有法可依,对不合法的末位淘汰制依法治理。简而言之,最高法明确末位淘汰制违法,等于将末位淘汰制的定性、法理、裁判等都一一梳理清楚了,从此末位淘汰可以休矣。

  当然,说到那些损害职工权益的人事管理制度,末位淘汰制可能只是其中的一个典型。如今虽然末位淘汰制被明确属于违法,但用人单位仍有可能私下设立推行其他类似的不合理制度,来挤压侵害职工的正当劳动权益。所以,有关部门必须将职工权益保障作为一项长远持续的工作来抓。终结末位淘汰制不应是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终点,而应成为职工权益保障水平向更高层次迈进的新起点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原标题:保护劳动者不止于终结“末位淘汰”)